7月2日,《中國青年報》報道,4月22日下午,四川達州市大竹縣周家鎮(zhèn)8歲女孩李微微為救落水小同伴,不幸溺水身亡。事件發(fā)生后,當?shù)卣蛩銥槠渖陥蟆耙娏x勇為”稱號,卻未獲得批準。 小姑娘救落水同伴溺亡,勇氣也許可嘉,可我們看到的分明是一出悲劇?;蛟S“烈士”的稱號能多少給父母一些安慰,但是,誰又能彌合得了他們內(nèi)心的傷痛呢? 在我們的傳統(tǒng)觀念中,大無畏和見義勇為的行為往往作為美德大加提倡和鼓勵,尤其是以弱抗暴、不惜生命的英雄行為更是成為人們的榜樣。救火少年賴寧曾成為一代小學生學習的榜樣,我們蘭州曾出現(xiàn)過為救他人而獻身的小英雄蘇成。但反過來想一下,他們的這些英雄行為,最后無不是以自己的生命作為代價,到底值不值得呢?在今天看來,確實不值。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,我們不能為了某種“精神”或者“道義”來輕視生命、無視生命。而在大多數(shù)少年英雄的故事中,我們過去看到的多是對其精神意義的放大,而往往將他們的生命做了感動我們的注腳?,F(xiàn)在來看,這些英雄少年給我們感動之外,更多的是盲動,他們所欠缺的,恰恰是他們對生命意義的認識,以及最需要的安全意識。面對危險,他們不知道如何先避險,再救險,如何及時尋求成年人幫助,如何先保護好自己的生命。 未成年人在生理、心理方面,均處于絕對的弱勢地位,他們的生命權應受到社會的特殊保護。如果假以道德和社會責任的名義,用“見義勇為”鼓勵他們做一些明顯超出了他們的能力、體力水平的事情,不客氣地說,有不負責地讓他們送死之嫌。 對生命的敬畏,應該高于道德的說教和捆綁。我們教會孩子的,首先應該是自我保護意識,而不是某種看似崇高的道德。假如小姑娘評了“見義勇為”,必然會有鋪天蓋地的宣傳,必然會讓別的孩子在遇到相似情境時,在榮譽的感召下,做出錯誤的、不惜自己生命的傻事。拒評“見義勇為”,看似是對小姑娘的一種不公平,但這個做法,向社會和孩子們傳遞了生命寶貴、生命權至上的概念,這是一種極大的進步。(蔡寧禎) (蘭州晚報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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