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政法干警第二學士學位招生按照當年教育部等部委的相關政策執(zhí)行。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及未盡事宜由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或其授權單位負責解釋。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印發(fā)之日起生效。學校原有的關于招生工作的文件、規(guī)定、簡章與本章程相沖突時,以本章程為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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