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摘要]因為考前抑郁癥發(fā)作,高中生潘某將同學亂刀砍傷。日前,房山法院以故意傷害罪,判處潘某有期徒刑六個月。 因為考前抑郁癥發(fā)作,高中生潘某將同學亂刀砍傷。日前,房山法院以故意傷害罪,判處潘某有期徒刑六個月。 19歲的潘某是北京市某重點高中高三年級的學生。2012年11月,由于臨近期末考試,潘某因為壓力太大心情一直不好。某日中午,潘某與同學小張在走廊里因為相撞而爭吵起來。潘某氣不過,回到宿舍后便翻出了一把藏在柜子里的刀。在男廁所門口,潘某找到小張,不由分說舉刀向小張刺去,將小張的右肩、右耳、右胸等多處扎傷。后經(jīng)鑒定,小張所受為輕傷。事發(fā)后,潘某主動找到老師交代了自己扎傷同學的行為。 經(jīng)司法鑒定,高中生潘某被診斷為抑郁癥發(fā)作,但在實施違法行為時處于緩解狀態(tài),仍具有辨認和控制能力。最終,潘某被評定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。最終,法院判處潘某有期徒刑六個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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